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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改革规则

  吴小姐听说新车险改革即将出台,新车车险改革的规则有哪些?为什么要进行车险改革?

  旧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在市场上已经延续了22年,虽然经营它的保险公司多达十家,但由于 条款统一、费率统一,致使许多车主都感到它的服务不够体贴。“千人一面”的车险,不仅让投保人有诸多怨言,就连经营它的保险公司也不满意。许多人也认为,如果再继续维持原先统搬条款、统搬费率的话,从经营上来讲比较僵化,也不符合市场客户的需求。既不能满足车主的要求,又不能体现各保险公司产品的个性,在这种情况下,旧车险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

  2015年,从年初至今,车险改革系列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地稳步推进。1月,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车险改革是今年计划推出的几项重大改革之一。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新一轮商业车险改革正式启动。3月,保监会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了商业车险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六个保监局所辖地区为改革试点地区。同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4月,保监会印发《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制定与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5月,保监会印发《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6月1日前,停止使用黑龙江等六个试点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拟订、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截至5月31日,已有约20家保险公司得到保监会批复,可以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了。

  为什么再次启动车险改革?从远的说,二十年来车险改革一直“在路上”,从未停止改革的探索;从近的说,2011年社会公众对于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的质疑,成为新一轮改革的导火索。

  过去二十年,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从1995年的“监管部门统颁”到2002年的“公司自主制订”,从2006年的“行业制订、公司选择”再到2015年“深化改革”,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2015年,保监会提出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乍一看好像要回到2002年或者是2002和2006年的某种组合的状态,其实不然。如果说1995年《保险法》的规定是一种简单的“管制”,2002年的改革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放开”,2006年的改革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收紧”,那么本次改革则综合了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是一次具有深刻内涵和创新亮点的车险改革。

  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相一致,此轮车险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导向。需要注意的是,车险改革越是“市场化”,“政府监管”就越重要。因此下一步,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如何一方面防范车险费率“系统性偏高”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另一方面防范车险费率“系统性偏低”而引发破产风险,并在两者之间达成平衡,是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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