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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驾驶登记车主为苏州某公司的自卸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钟某相撞,造成钟某受伤,钟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10月22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路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是事故原因之一。路某的车辆投了20万元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车祸后,受害人将他和他的车辆挂靠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但是最终法院却判决路某要自己为车祸损失埋单、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路某购买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呢?哪些情况下能得到赔偿?
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可见,“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具体又体现在两方面: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其次,两者的目的不同。保险公司开展“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只是在总体上做到保本微利。
第三,两者归责的原则不同。因此,在“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具有强制性。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第四,两者赔偿的途径不同。“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责任人索赔,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直接对遭受损失的第三者进行赔偿,从而及时、快捷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很多老车手可能对于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认识比较多,当自己开车或者将车借给他人之后出现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时,这种保险的用途才逐渐显现出来。这时对于他人也就是第三方难免会涉及赔偿医疗等事情,如果没有购买在这种相关保险那么这样的费用几乎就是车主自己承担,但是购买过这份保险的朋友就不一样了,保险公司会帮助承担一大部分的费用赔偿,大大降低车主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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