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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三者责任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某日唐金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周德启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尾乘何超敏)在广东桂城南海区佛平路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何超敏死亡、周德启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周德启承担,唐金成承担次要责任,何超敏则不承担责任。周德启作为摩托车的肇事驾驶员及车主,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参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何大雁、黄满花作为死者何超敏的父、母亲,以周德启和该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依照道交法76条认为本案性质为强制险,保险人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首先称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一审原告对其无直接的请求权。其次辩称其与周德启签订的合同是商业保险合同,不应当适用强制险的规定。再次,保险人认为何超敏属于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那到底什么叫三者责任险呢?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引发的案件,本案的审理中存在着几个典型的争议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1、案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2、车上人员何超敏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

  3、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即应被赔偿的第三者对保险公司是否有直接请求权。这些都可以作为本文的讨论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达成共识,同时解决纠纷。

  至于什么叫三者责任险,车险专家介绍,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需要注意的是,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可被称为“第一者”,投保车险的车主称为“第二者”,除保险公司和车主之外的称为“第三者”。一般来说,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指的就是除了本车驾驶员及其他车上人员以外的人或物。

  在了解什么叫第三者责任险这个问题之后,很多车主疑问:它与交强险有什么不同呢?的确,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的赔付对象都是第三方受害者。与交强险的强制性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由车主自行选择。由于交强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为12.2万,保险金额偏低,所以绝大多数车主在投保交强险后,都会再投保一定额度的商业三者险,增加对第三者的赔付额度。

  这样一来,一旦发生涉及第三者责任的交通事故,可先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然后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赔付。

  对于什么叫三者责任险这个问题大家已经有所了解,所以以后车主自己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