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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南京的张先生开车将到自家门口时撞倒了一位行人,下车一看竟是自己的妻子。妻子受伤住院花了几万元,为车辆上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张先生便理直气壮地前往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撞的是自家人,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责范围,不属于他们的赔保范畴。
那么,自家人到底是否属于第三者?撞了自家人能不能赔保?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如何界定?
保险公司理解的车险“第三者”
北京一家保险公司车险部专业人士说,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按照现行车险条款规定,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车主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张先生得不到赔偿是因为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在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排除了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
那么,何谓“第三者”?现行车险条款解释是这样说明的:除保险公司与车主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但是,下述人员或财产不属于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畴:
一是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是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是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即意外事故发生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驾驶员。同时也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人民法院理解的车险“第三者”: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者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受害第三者的范围不应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否则违背了交强险所保护对象的立法属性,同时亦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并最终损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且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种意见认为,受害第三者的认定范围应视具体案件而定,不能机械的将范围限定在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请的驾驶人员外的受害人,否则既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也违背了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因为第三者的身份会随着时空的改变而转换。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采用第二种意见为妥,该意见能更好地弥补受害第三者的损失,更能体现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
很多人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都持有不同的意见,大家可以综合保险公司和人民法院的意见来判定第三者到底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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