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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之间有何区别?

  2008年2月3日,原告颜宏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苏J2C847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等,保险期限自2008年2月16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15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条款规定,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三责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2008年8月7日,颜宏的雇员胡建明驾驶被保险车辆,撞到作为行人的颜宏,致使颜宏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建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颜宏至医院进行诊疗,共支出医疗费38914.05元。此后,颜宏就自己人身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对责任保险及交强险条例对交强险概念的规定,交强险、三责险均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的保险。

  按照通常的理解,交强险、三责险中的第三者应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交强险条款、三责险条款亦分别规定,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第三者系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

  可见,以上交强险、三责险条款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免除己方责任、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应属有效。因此,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均不构成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1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看完以上案例,大家可能还是不大明白保险公司免赔这一行为。要想真正地弄清楚背后的事实,大家得先知道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二者又有何区别?

  一、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投保这个险种是最有必要的。

  为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二、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的基本定义是: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区别

  1.两者的强制性不同。

    “三者险”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现实中其投保率全国只维持在30%左右;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其更注重的是让第三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保障,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须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得拒保。

  2.赔偿的原则不同。

  “三者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赔偿的多少;而“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全国统一为6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的限额赔偿为20%。

  3.费率的厘定不同。

  “三者险”保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与其他车险(如防盗险、车损险等)的管理模式一致,保险人通过经营“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其业务与保险人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的。

  4.赔偿的范围不同。

  “三者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除了故意造成事故之外,其保险责任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

  相信看了以上的介绍,大家对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一定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了。希望大家以后在购买车险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各种车险,弄清楚各车险的赔付范围、额度以及和其它类型的车险的异同点等问题,从而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车险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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