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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实施办法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使得机动车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了解交强险条例对于车主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不过交强险条例内容那么多,并不是每一条都与车主有关,那么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哪些内容比较重要呢?

  首先要了解的是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有哪些。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投保过后,车主应当在被保险的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是不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但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总有特殊情况。比如异地购车需要短期的交强险,防止提车回所在城市时发生意外。所以条例中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往往是飞来横祸,事故后的巨大赔偿费用常常会给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虽然条例中多是与车主的责任或义务相关的规定,但是同样也有对保险公司的强制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实施办法非常的多,也非常的全面,有兴趣的车主们可以自己百度条例,认真了解相关的规定,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履行应尽义务有着重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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