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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应该知道产品责任险吧,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此险是不赔付的,下面就介绍一个产品责任险案例,然后进行一定的案例分析。
一、产品责任险案例的介绍
生产相关升降机设备的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期间,某粮库工作人员乙在使用甲公司出产的升降机维修粮库时,由于升降机侧翻,不幸从10米多高处摔下,致使了颅骨骨折、脑部损伤,花掉了15万余元的医疗费用。
甲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就立即派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升降机的底部安全止推没有展开,并且事故现场地面有30度的坡度,属于明显的操作不当,应予拒赔。
乙向甲公司索赔,甲公司认为在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之前,自己不会赔偿。因此,乙向法院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0万元。
二、审理案例的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原告违规操作所致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人)承担原告(第三人)损失10万元。
三、此产品责任险案例的分析
1、从中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条虽然承认第三者可以依法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并未明确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2、由于本案《产品责任险保险条款》没有约定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第三者依法不享有直接请求权。
3、但从另一方面讲,虽然责任保险第三者不受合同的直接保障,可是间接上享受合同约定的利益。
4、责任保险虽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前提,但保险人仅以责任的终结裁判而不一定要求被保险人实际已经支付了第三者经济赔偿金为前提。
5、从保护第三者的利益出发,如果第三者能得到责任保险的直接索赔权,那么就可以避免被保险人逃避或延期对第三者赔偿的风险。第三者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可就不足部分再向被保险人索偿。
综上可述,相对于定义以及死板的介绍来说,案例肯定是更具有真实性、可信性的,上面的产品责任险案例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不同的案例还是需要看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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