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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怎样规定保险理赔?

  2013年10月1日,陈某驾驶一辆轿车与对向行使的受害人许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许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在莆田市秀屿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赔偿许某损失共计1527000元。2013年10月30日前陈某已支付赔偿款1007000元。据调查,陈某在人民财保莆田涵江支公司为其轿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会进行交通肇事逃逸保险理赔吗?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怎样规定保险理赔?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与肇事者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驾驶司机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赔,并且交强险条例在第24条第3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最终的赔偿责任人还是交通肇事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人肇事后逃逸,但车辆造成他人受伤的事实不因肇事司机的逃逸而改变。交强险是一种第三者险,其生效后,只要被保车辆造成第三人损害,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免责情形外,保险公司均应进行赔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均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免责。故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因肇事逃逸导致的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责任法》第5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虽然规定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适用此项规定,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赔。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肇事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且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保险公司部分赔付交通肇事逃逸保险理赔这样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