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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中旬,我方驾驶一辆红旋风满载砂粒的货车,停放在路旁,另一辆货车因为追尾而造成货主死亡,司机幸存,经交警初步认定,由后者负主要责任,我方负次要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是如何认定的,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认定标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赔偿比例:
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
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
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
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
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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